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

無綫旅遊節目違守則罰6萬

無綫旅遊節目違守則罰6萬

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無綫電視違反廣告守則,在廣州長隆旅遊度假區贊助電視節目中,稱讚長隆樂園的設施,被罰6萬元。

通訊局表示,無綫電視翡翠台於2012年5月5日播放的電視節目「廣州長隆旅遊度假區特約:開心熱浪合家歡」的投訴。

通訊局裁定無綫電視違


反《電視通用業務守則—節目標準》(《電視節目守則》)及《電視通用業務守則—廣告標準》(《電視廣告守則》)中的相關條文,決定向無綫電視施加罰款6萬元。

通訊局指出,有關節目只拍攝一個遊樂地點,並全程在該贊助商的酒店和水上樂園拍攝。節目出現如上文所述有關贊助商的水上樂園的各類機動遊戲、表演及設施的片段,難以被視為符合戲劇的劇情發展或角色塑造的編輯需要,令人感到牽強。

通訊局稱,在欠缺實質內容下,該節目與純粹為宣傳有關水上樂園的廣告雜誌類似,違反了《電視節目守則》第11章第1段有關禁止間接宣傳的條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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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veryy8.blogspot.com/2012/12/6_2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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